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佛山市东盾建材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民终11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赤港红桥城建办综合楼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121930205178。
法定代表人:黄邦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建奎,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伏秋,广东敬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东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平南工业区南侧原平南经济发展公司综合楼首层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04275396D。
法定代表人:李恒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工业区怀德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48717867。
法定代表人:陈旭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人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仪,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李恒明,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上诉人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达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东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东盾公司)、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东盾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李恒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达濠公司起诉主张的诉讼请求,本案应对涉案《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认定,并对佛山东盾公司、东莞东盾公司是否应当共同向达濠公司返还多支付的铜门安装款546248元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对上述问题未作审查认定,本院对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54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审。
达濠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9262.56元,其可书面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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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钟学彬
审判员  蔡成中
审判员  张 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江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