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2民初20931号
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北栅工业区怀德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48717867。
法定代表人:陈旭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人榜,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大岭山元新路26号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5244974XG。
法定代表人:李泽彬。
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汇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2021年10月25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东莞市东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海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谢俊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