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486号
申请人:广东天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桃园东路277号商铺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18132424B。
法定代表人:曾世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碧浩,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路东侧(A30街区)销售中心右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6836077R。
法定代表人:王志彬。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40-148号18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49915Y。
法定代表人:古国红。
申请人广东天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天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80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天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万达广场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805.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39.03元,由申请人广东天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旭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巫春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