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01民终7841号
上诉人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联投新材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公司)、原审被告优居优住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居优住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鄂0112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荣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18)鄂0112民初567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联投公司对天荣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天荣公司一直按照合同要求规定提交设计平面图、意向方案和设计模型。尽管联投公司反复修改项目面积,设计工作量也相对翻倍增加,天荣公司依然极力配合进行方案修改,并提交给联投公司,如此反复有4次之多。二、联投公司已提交的平面设计、意向方案和设计模型内容的设计价值,在整个设计方案中占比实际占比达到50%,而非是按照合同支付总金额30%来衡量。整个设计占比在整个设计行业都是清楚和明了的,因此优居优住公司才私下垫付100000元设计费。设计是知识产权,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
联投公司辩称:我方对天荣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认可。天荣公司没有按照我方的要求来优化设计,修改后的方案我方没有收到,也没有与我方沟通,天荣公司根本没有达到要求,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我方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优居优住公司向我方推荐了天荣公司,我们签订了一个框架协议,优居优住公司把我方的钱拿走后,三年期间始终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另外,通过天荣公司的上诉状可以看出,天荣公司一直在和优居优住公司在协商,根本没有与我方来协商。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优居优住公司未答辩。
联投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联投公司与优居优住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2017年6月20日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2、解除联投公司与天荣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签订的《室内设计合同》;3、天荣公司向联投公司返还设计费157050元;4、天荣公司向联投公司赔偿已付款项利息损失(以1570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5、优居优住公司对上述三、四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6、本案诉讼费由天荣公司、优居优住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联投公司与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同属联投控股集团成员,均由湖北福汉木业(集团)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汉公司)100%控股。优居优住公司对美好筑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好筑家公司)100%控股。 2017年5月12日,联投公司(甲方)与优居优住公司(乙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甲乙双方就绿色木结构建筑、绿色建材、定制家居、装配式全屋定制等领域确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甲方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政策并大力支持乙方将其公司总部与制造基地整体入驻甲方或甲方股东工业园,在项目启动期,甲方力所能及地为乙方提供有关办公及生产场所等资源信息和便利条件;甲方或甲方股东在武汉地区投资建设家居形象展示馆,乙方保证提供设计、技术、产品和营销团队。同年6月20日,联投公司(甲方)与优居优住公司(乙方)签订《“联投新材料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为实现“智慧城市建设、智慧生活服务”2大项目,建设“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发展中心”(下称“中心”)并投入运营,建设“完整产品生产标准管理基地”(下称“基地”)并投入生产运营;关于“中心”的合作,面积暂定为6884平方米(后期可能为9441平方米),建设周期:2017年7月1日-10月31日,中心装修项目设计方案及招投标文件由乙方负责规划,由甲方组织招投标确定施工方并组织施工,乙方应合理规划中心前期工作,具体负责中心建设工作(负责配合甲方完成招投标活动、提供技术产品等)及组织运营,力保发展中心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验收;双方就利润分配另行签署补充协议,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支持、打造研发与运营管理团队,按期完成两大项目建设、管理及运营,甲方负责两大项目建设及运营所需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租金、装修费、建设费及管理团队运营费用等)并及时到资。 由于优居优住公司不具备设计、生产等方面的资质,联投公司(甲方/发包人)经优居优住公司推荐,于2017年6月15日与天荣公司(乙方/设计人)签订《福汉二代产品展示馆项目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约定:有效设计面积为6464平方米,项目设计分为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乙方需交付概念设计阶段、深化方案设计阶段、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期配合阶段各类成果;概念性方案阶段(平面布局定案及设计意向概念方案)的完成时间为10个工作日(自乙方到现场探勘后10个工作日),需交付PDF电子版文件一套;方案设计阶段(根据甲方要求,完成全面方案设计及必要的修正补充)的完成时间为20个工作日(概念方案阶段经甲方书面确认后),需交付PDF及效果图电子版文件一套;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完成时间为30个工作日(方案阶段经甲方书面确认后),需交付纸质版A2蓝图六套、电子版一套;设计费用总金额为523500元,支付进度为合同签订生效七日内支付30%,方案设计成果交付并经甲方确认后5日内支付30%,施工图设计成果交付并经甲方确认后5日内支付30%,工程竣工验收、办完结算并达到甲方要求后5日内支付10%;乙方应如期向甲方交付本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双方若对设计有修改意见,应以书面并加盖公章或由负责人签证方式知会对方,并作为乙方修改设计的依据;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如乙方逾期交付图纸,则从逾期之日起,乙方须每日按当期应付的设计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款项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中扣除),逾期超过七天以上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甲方对该项目设计方案的所有修改方案或意见均以加盖甲方印章的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对乙方的设计方案作出书面确定或修改意见,否则自提交设计图纸方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仍未对乙方设计方案作任何书面回复的,乙方有权暂停相关设计工作,直至收到甲方的书面确认文件后方重新启动设计工作,原设计工作顺延,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同时,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美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基材代加工合作合同、与美好筑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了模具产品代加工合作合同,上述两份合同已另案起诉。 设计合同签订后,联投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向天荣公司支付了30%设计费157050元。天荣公司开始进行设计,2017年7月3日,天荣公司分别向联投公司员工王雷、优居优住公司法定代表人吕起宏的电子邮箱发送中心概念方案等设计文件,联投公司认可收到上述设计方案,并称曾要求天荣公司继续深化设计。根据联投公司、优居优住公司提供的会议纪要及庭审陈述,联投公司的控制人福汉公司与优居优住公司就项目设计进行了四次讨论,具体沟通过程如下:2017年6月8日,确定初期规划草图一楼为功能区,面积约1600平米,二楼为样板间展示区,面积约为550平米,当前主要工作为确定设计单位,由优居优住公司提供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福汉方面审核并把控招标成本;2017年6月23日,项目具体工作由双方具体对接人来沟通,福汉公司由综合管理部李海部长负责,优居优住公司应及时安排项目对接人,设计合同已经签订,首先需要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的图纸变化太快,面积总在变化,不仅耽误项目推进的时间,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福汉厂区原有布局造成影响,福汉公司与优居优住公司以后会议达成的共识在没有其他原因的前提下严格执行,优居优住公司计划下月一号(即2017年7月1日)对展示馆的设计进行方案汇报;2017年7月17日,项目关门时间暂定2017年10月30日;2017年8月3日,福汉公司与优居优住公司确定各事务对接人,乙方项目设计对接人为荣欣(美好筑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系优居优住公司全资控股)、李军(天荣公司),展示馆交付时间定在2017年10月31日,福汉方面限制投资总额为1500万,优居优住公司汇报了该项目一层和二层平面图,总面积为4220平方米(一层面积3546平方米、二层面积674平方米),双方就再次优化设计达成共识,希望尽快确定最终方案。之后,天荣公司于2017年7月上旬就第一版设计方案在三方会议上进行汇报,设计方案需进一步深化。根据优居优住公司、联投公司之间的会议纪要,2017年7月至8月,优居优住公司就第二版设计方案的修改提出诸多具体意见,最终设计面积确定回到第一版,截至2017年8月19日,设计平面图依然还未确定,天荣公司要求优居优住公司确定进行深化设计的最终版方案并要求增加设计费用。2018年1月,优居优住公司、天荣公司组建了“福汉项目”微信群,优居优住公司仍在群中对天荣公司的设计方案提出修改深化意见,天荣公司在2018年6月14日向优居优住公司员工发送了设计方案,至此天荣公司共发送四版设计方案,但均未得到联投公司书面确认。 另查明,联投公司陈述其与优居优住公司就设计方案和项目推进沟通至2018年5月,但双方并未有实质进展。审理过程中,优居优住公司、天荣公司均不同意解除合同,致本案调解不成。
一审法院认为,联投公司与优居优住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联投公司与天荣公司签订的《福汉二代产品展示馆项目室内设计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中,《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系框架协议,《福汉二代产品展示馆项目室内设计合同》,包括案外人湖北福汉木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美之建材有限公司、美好筑家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另行签订的两份代加工合作合同,均为上述协议框架下的具体实施合同,上述五份合同一脉相承,应结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联投公司能否主张解除案涉三份合同。本案中,联投公司与优居优住公司就绿色木结构建筑、绿色建材、定制家居、装配式全屋定制等领域达成合作意向,之后双方就“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签订合作协议书,其中中心建设周期为2017年7月1日-10月31日。根据该协议书,优居优住公司为项目中心建设的设计工作向联投公司推荐了天荣公司,之后二者就中心的室内设计订立了合同,合同明确了设计方案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同时每一阶段的文件须经联投公司书面确认,修改意见亦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天荣公司仅就第一版概念方案向联投公司、优居优住公司汇报,之后的各个方案均向优居优住公司汇报,而优居优住公司亦通过微信群向联投公司报送方案,但双方就设计方案的深化、修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亦未形成书面修改意向。从中心项目启动以来,至今近三年,双方就设计方案持续拉锯,天荣公司自2018年6月15日停止了设计工作,中心项目的设计工作至今无任何进展,合同履行陷入僵持。鉴于《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建设周期终结点为2017年10月31日,而设计方案延宕三年未能落实,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故上述案涉合同继续履行已无意义,联投公司请求解除上述合同的诉讼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针对《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及《“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优居优住公司确实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为中心建设的开展推荐了设计单位、代加工企业并促成设计合同及两份代加工合同的签订,但其在审理过程中提交的费用清单、银行转账凭证、工资表、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无法证实系因案涉合同履行产生的支出,亦不足以证实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损失,故对优居优住公司损失赔偿的要求该院不一并处理,优居优住公司可另行主张。针对设计合同,联投公司依约在合同签订生效七日内支付了第一笔设计费157050元,而第二笔设计费应在完成概念设计和深化方案设计并得到联投公司确认的情况下,才可支付。本案中,天荣公司仅将第一版设计方案在2017年7月上旬向联投公司进行了汇报,之后的设计方案再未与联投公司沟通,虽然其辩称优居优住公司、联投公司为其共同甲方,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天荣公司应直接向联投公司报送方案,联投公司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修改意见等以书面方式知会天荣公司,更何况2017年8月3日各方明确了设计工作的联系人,李军作为联系人应与甲方即福汉方面的联系人沟通设计事宜,而不是双方均通过优居优住公司上传下达;同时,在设计工作陷入僵持阶段,联投公司作为委托人并未直接就设计工作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知会天荣公司,亦未督促天荣公司就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推进合同履行。综上,联投公司、天荣公司在设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均存在瑕疵,对合同僵局的形成负有一定责任,考虑天荣公司的工作量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从公平原则出发,该院酌定天荣公司在设计合同解除后向联投公司返还设计费78525元(157050元×50%),对于联投公司要求天荣公司支付违约金、利息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关于要求优居优住公司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如前所述,优居优住公司与联投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联投新材住宅产业化装配式项目”合作协议书》,其合同义务为负责中心装修项目设计方案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划,其也为中心项目建设推荐了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并促成设计合同的签订,而《福汉二代产品展示馆项目室内设计合同》的合同相对方为联投公司与天荣公司,设计费用亦由天荣公司收取,同时联投公司亦无有效证据证实优居优住公司在沟通过程中擅自更改了其对设计方案提出的意见,故联投公司要求优居优住公司就天荣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结合当事人二审期间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联投公司主张解除《福汉二代产品展示馆项目室内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案涉设计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天荣公司向联投公司返还设计费78525元有无不当。本院分别评判如下: 一、联投公司主张解除案涉设计合同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一审已查明,天荣公司仅将第一版设计方案向联投公司进行了直接交付,其后的三版涉及方案均未向联投公司直接交付。依照案涉设计合同约定,天荣公司应向联投公司直接交付涉及产品,而非通过优居优住公司转交,且天荣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联投公司已收到其制作的第二至第四版设计方案,故天荣公司的交付方式不符合约定,属于履行不当行为。其次,案涉设计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方案的交付时间、交付内容,同时约定每一阶段的文件须经联投公司书面确认,修改意见亦须以书面方式知会对方,天荣公司和联投公司在此节上均未严格按照合同该约定履行。再次,自案涉设计合同签订以来,至今已过三年,双方就设计方案持续拉锯,无法达成共识,天荣公司自2018年6月15日起已停止设计工作,约定的设计工作至今再无进展,合同履行陷入僵局。最后,截至目前,案涉合同的付款进度和设计成果交付进度至今均只达到合同约定总量的30%,双方亦无实际继续履行可能。综上,联投公司、天荣公司的合同目的均已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一审判决解除案涉设计合同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二、一审判决天荣公司向联投公司返还设计费78525元有无不当。 如前所述,天荣公司未向联投公司直接交付设计成果,其通过优居优住公司转交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联投公司亦未依约将设计方案的修改意见书面告知天荣公司;双方在设计工作陷入僵局时,均未与对方的指定联系人积极沟通,推进合同履行,而均选择通过优居优住公司转达。一审法院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对合同僵局的形成均负有责任,同时考虑到天荣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双方在履约过程中的过失,酌定在案涉设计合同解除后,天荣公司向联投公司返还其已付设计费157050的50%即78525元,上述处理系一审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合法行使,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尊重。天荣公司上诉称其已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超过合同约定进度,涉及成果价值超过已付的设计费,不应退还设计费。因天荣公司并未就此充分举证证明,该主张缺乏相应事实依据,亦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并非忽视或默认,而是该部分诉辩主张不影响本院依据前述认定和分析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故对双方的其他诉辩主张本院在此不再赘述。 综上所述,天荣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中,各方均未补充提交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日升 审判员  胡 劲 审判员  陈 敏
法官助理徐向云 书记员徐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