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5)穗中法民五终字第6054号
上诉人康有志、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天荣公司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依法撤销并予以改判。一审判决关于康有志的实际工程总量的计算方式是错误的,所以结论也是错误的。这里的“双方”不是一审判决认定的双方即天荣公司与康有志,而是承包方立安公司与发包方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显示的工程量是立安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双方之间结算确认的结果,而并非天荣公司与康有志之间确认的结果。申请表显示的各月工程总量为33083.1968工日是包括实际完成量和在实际完成量的基础上增加21%的补贴的部分的。这是立安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的。而天荣公司与康有志之间的《施工分包合同》中并没有这种约定,康有志的工程量只能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定额工日计算,天荣公司认为康有志的案涉工程各月工程总量应为27243.921工日,案涉工程的合同款为27243.921工日×37元/定额工日=1008025.08元。扣除天荣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1003464.9元,天荣公司只须向康有志支付工程款4560.18元。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天荣公司仅需支付康有志工程款4560.18元,驳回康有志其他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康有志承担。
被上诉人立安公司答辩称:同意天荣公司的意见,不同意康有志的上诉意见。
2013年8月26日,康有志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天荣公司立即向康有志支付拖欠的施工工程款497034.91元及利息(以497034.9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2年8月6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2、天荣公司立即向康有志支付拖欠的超工期时间段应得的住宿补偿费35420元;3、广州市立安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安公司)对天荣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天荣公司及立安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康有志为证明最终确定的工程合同总价及天荣公司、立安公司欠付康有志工程款的情况向原审法院提交了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利通广场项目部借工验证表》及《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等。经质证,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对上述表格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其中,2010年4月29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4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本月完成工程量为41056.98元、本月完成989.3248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39004.13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本月无申请付款;3.借工:本月完成工程量960元、本月完成16工日,本月申请付款60元/工日,合计960元;4.工程奖(以合同内工日为计算基础):本月完成工程量989.33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989.33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40953.46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4月29日。 2010年5月27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5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39004.13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37558.74元、本月完成905.03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33802.87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本月无申请付款;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960元,本月无申请付款;4.工程奖(以合同内工日为计算基础):累计已付款总额989.33元,本月完成工程量905.03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905.03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34707.9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5月28日。 2010年6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6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72807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66458.39元、本月完成1601.407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59812.55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本月无申请付款;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960元,本月无申请付款;4.工程奖(包含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894.36元,本月完成工程量1601.41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1601.41元;措施费补贴:本月完成17984.4元,本月申请付款17984.4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79398.36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6月26日。 2010年7月27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7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132619.55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56637.85元、本月完成1364.768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50974.07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本月无申请付款;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96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7280元、本月完成121.333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6552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1480.17元,本月完成工程量1364.77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1364.77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7021.23元、本月完成169.186工日,本月申请付款7021.23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65912.07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7月27日。 2010年8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8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183593.62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107394.9元、本月完成2587.829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96655.41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本月无申请付款;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7512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10784.12元、本月完成179.735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9705.71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4860.54元,本月完成工程量2587.83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2587.83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5005.63元,本月完成工程量13313.42元、本月完成320.805工日,本月申请付款13313.42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122262.37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8月27日。 2010年8月24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借工事宜……5、风管保温难度补贴8月完成124.23㎡,借工日期8月,施工员意见为同意补107.235工日……,“项目经理意见”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签名,验证表下方空白处显示“同意施工员意见”及“黄建麟”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8月26日。 2010年8月26日制作的《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显示:报量日期2010年8月,工程名称利通广场,分部分项空调风……4、施工项目风管/风阀等保温,区域/楼层5~8、10、21、22、24层,单位米3,数量124.2,定额子目C11-9-617.定额工日6.64,工日小计824.89,施工员审核量824.89……等内容, 2010年9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9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280249.03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89438.28元、本月完成2155.139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80494.45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0.0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3565.92元、本月完成85.926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3209.33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7217.71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4880.86元、本月完成81.348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4392.77元,“备注”为预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5432.77元,本月完成工程量2155.14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2155.14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0334.65元,本月完成工程量11529.45元、本月完成277.818工日,本月申请付款11529.45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101781.14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9月26日。 2010年9月19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班组,……3、借工事宜保温难度系数补工本月完成71.07㎡补工62工日,借工日期2010.9.15,施工员意见同意补工61.348工日……等,项目经理意见栏显示“黄建麟”签名。 2010年9月26日制作的《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显示:报量日期2010年9月,工程名称利通广场,分部分项空调风……17、施工项目风管/风阀等保温,单位米3,数量71.07,定额子目C11-9-617,定额工日6.64,工日小计471.905,施工员审核量471.905,……22、施工项目措施费,工日小计374.032,施工员审核量374.032,等内容。表格下方“施工员质量验收情况”栏显示“质量合格”,“编制人”处显示“黄某”的签名,“分包名称”处显示“曾世荣”的签名。 2010年10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10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360743.48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12097.57元、本月完成291.508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11492.69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3209.33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389.66元、本月完成9.389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370.18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21610.48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1710元、本月完成28.5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1624.50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9603.51元,本月完成工程量291.51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291.51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49848.5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1548.01元、本月完成37.301工日,本月申请付款1548.01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15326.89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10月28日。 2010年11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11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372236.17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28382.96元、本月完成683.927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26963.81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3579.51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6623.17元、本月完成159.595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6292.01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23234.98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4620元、本月完成77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4389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7879.42元,本月完成工程量683.93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683.93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33412.11元,本月完成工程量4339.6元、本月完成104.569工日,本月申请付款4339.6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42668.35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0年11月28日。 2010年11月26日制作的《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显示:报量日期2010年11月,工程名称利通广场,分部分项空调风,……10、施工项目风管保温,区域/楼层,25~27层,单位立方米,数量51.82,定额子目C11-9-617,定额工日6.64,工日小计344.08,施工员审核量344.085,表格下方“施工员质量验收情况”栏显示“质量合格”字样,“编制人”处显示“黄某”的签名,“分包名称”处显示“曾世荣”的签名。 2010年12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12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399199.98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70035.52元、本月完成1687.603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66533.74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9871.52元,本月无申请付款;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27623.98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35610.76元、本月完成593.513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33830.22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8563.35元,本月完成工程量1687.60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1687.60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37751.71元,本月完成工程量8682.09元、本月完成209.207工日,本月申请付款8682.09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110733.66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1年1月5日。 2010年12月24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7、借工事宜保温难度系数补128.68工日,借工日期10、8、20至29、44、46~48层,施工员意见同意补56.77工日,项目经理意见56.77……等内容。表格下方空白处显示“黄建麟”签名及日期2010年12月27日。 2010年12月25日制作的《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显示:报量日期2010年12月,工程名称利通广场,分部分项空调风,……9、施工项目为主环管保温,区域/楼层,10、8、20~29,、44、46~48层,单位立方米,数量65.77,定额子目C11-9-617,定额工日6.64,施工员审核量436.71,表格下方“施工员质量验收情况”栏显示“质量合格”,“编制人”处显示“黄某”签名,“分包名称”处显示“曾世荣”签名。 2011年1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1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465733.72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25431.28元、本月完成612.802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24159.72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9871.52元,本月无申请付款;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61454.2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19740.00元、本月完成329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18753.00元,“备注”为预留5%作为质量保证金;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30250.95元,本月完成工程量612.80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612.80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46433.8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3178.93元、本月完成76.601工日,本月申请付款3178.93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46704.45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日期为2011年1月27日。 2011年2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2月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489893.44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29118.72元、本月完成701.656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27662.78元,“备注”为扣除5%质保金;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9871.52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16500.65元、本月完成397.606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41.5元/工日,合计15675.62元,“备注”为扣除5%质保金;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80207.2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5580.00元、本月完成93工日,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60元/工日,合计558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30863.75元,本月完成工程量701.66元,本月申请付款安装费1元/工日,合计701.66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49612.73元,本月完成工程量48495.29元、本月完成850.272工日,本月申请付款48495.29元;上述各分项工程合计98115.35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 2011年2月25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1、借工事宜水浸VAV箱排离垫高24~29层补工9工日,借工日期2011年1月;2、借工事宜搬灭火器回仓库20~29层补工4工日,借工日期2011年1月;3、借工事宜春节加班补贴(360元/日)2月2日-2月8日共35工日,借工日期2月2日至2月8日;4、春节加班补贴(240元/日)共126工日,借工日期2月20日至1月31日、2月9日至2月17日;5、借工事宜土建墙板施工,保温棉二次搬运补工80工,借工日期2011年1月。表格下方显示“同意签工”字样、“黄建麟”签名及日期2011年2月28日。 2011年2月27日制作的《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显示:报量日期2011年2月,……2、施工项目风管、风阀等保温,区域/楼层40~41层,单位立方米,数量34.45,定额子目C11-9-617,定额工日6.64,工日小计228.748,施工员审核量34.45,表格下方“施工员质量验收情况”栏显示“工艺质量达到验收要求”,“编制人”处显示“黄某”的签名,“分包名称”处显示“曾世荣”的签名。 2011年3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3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517556.23元,本月完成1016.153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42170.35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25547.14元,本月完成307.254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2751.04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85787.20元,、本月完成16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96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31565.41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16.15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98108.02元,本月完成706.228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29308.45元;6.扣减费用质保金(5%):小计2746.0695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758563.99元,本月完成2045.64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86205.99元,本月完成小计83459.92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范景民”的签名。 2011年3月28日制作的《2011年3月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显示:工程名称利通广场,分部分项空调风管,……11、施工项目风管/风阀等保温,区域/楼层41层,单位立方米,数量3.09,施工员审核量3.009,表格下方“施工员质量验收情况”栏显示“工艺质量基本达到项目部要求”,“编制人”处显示“黄某”的签名,“分包名称”处显示“曾世荣”的签名。 2011年4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4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517556.22元,本月完成1802.52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4804.68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25547.14元,本月完成644.5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26746.81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85787.20元,本月完成18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8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13581.01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802.52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16092.42元,本月完成291.4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2093.16元;6.扣减费用质保金(5%):5077.57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758563.99元,本月完成2756.43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16527.17元,本月完成小计111449.60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4月29日制作的《2011年4月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显示:工程名称利通广场,分部分项空调风管,……13、施工项目风管/风阀保温,区域/楼层41、46、8、40层,单位立方米,数量58.08,施工员审核量50.4,表格下方“施工员质量验收情况”栏显示“工艺质量达到验收要求”字样,“编制人”处显示“黄某”的签名,“分包名称”处显示“曾世荣”的签名。 2011年4月22日制作的《2011年4月分包预算外明细表》显示:工程名称利通广场,分包单位曾世荣,分包填报人黄某,……8、施工项目保温难度系数补贴,区域/楼层8、10、42、43,数量52.4,施工员审核量31.99……,等内容。 2011年5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5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628682.50元,本月完成565.69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23476.32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63070.10元,本月完成1587.52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3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62343.94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87827.20元,本月完成257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542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16399.68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65.69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57494.03元,本月完成194.57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8074.65元;6.扣减费用质保金(5%):4075.78元,部门审核4291.01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953473.51元,本月完成2478.30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9880.61元,本月完成小计105804.83元,部门审核105589.59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5月31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后勤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1、借工事宜清理40~49层保温材料、被水浸、垫高叠好、补20工日,借工人数4人,借工日期5-4~6,项目经理审核意见15;2、借工事宜清理土建排栅管、木方等杂物保温、补3工日,借工人数3人,借工日期5-9,项目经理审核意见3;3、借工事宜配合装修公司二次搬运保温材料叠好、26、40、49层、补9工日,借工人数3人,借工日期5-11~15,项目经理审核意见9;4、借工事宜样板层空调整改、测试配合、补220工日,借工人数1项,项目经理审核意见220。表格下方显示“同意”字样、“黄建麟”签名及日期2011年5月31日。 2011年6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6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650985.00元,本月完成884.096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36690.00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122296.84元,本月完成1226.904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0552.52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03247.20元,本月完成239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434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16965.37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884.10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65568.68元,本月完成141.779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883.81元;6.扣减费用质保金(5%):4362.13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059063.09元,本月完成2492.779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8350.43元,本月完成小计103988.30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6月25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后勤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1、借工事宜清理21、22层南面机房打墙及拿泥补工4日,借工人数4人,借工日期6月24、25;2、借工事宜垂直运输上材料补工250工日;3、借工事宜配合甲方维修空调、网格线三次补工80工日;4、借工事宜搬加工场从负二层到负三层8人5天补工40工日,借工人数8人;5、借工事宜外单位大堂脚手架租赁陆仟元合壹佰工日;6、借工事宜停电离工补15工日,借工人数15人,借工日期6月15日。验证表下方显示“同意”字样、“黄建麟”签名及日期2011年7月5日。 2011年7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7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685840.50元,本月完成925.693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38416.24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170321.73元,本月完成250.293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387.15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17587.20元,本月完成288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728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17849.47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925.69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71452.49元,本月完成128.399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328.58元;6.扣减费用质保金(5%):2440.17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163051.40元,本月完成1593.385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2337.66元,本月完成小计69897.49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7月20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后勤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1、借工事宜清理26层风柜房垃圾补工6工日,借工人数6人,借工日期2011年7月16日,项目经理审核意见6;2、借工事宜拆装26层出风口百叶补工4工日,借工人数4人,借工日期2011年7月13日;3、借工事宜电梯停运两天补工26工日,借工人数13人,借工日期2011年7月13日-2011年7月17日,项目经理审核意见24;4、借工事宜杨元华借用机械费每月补10工日、六月七月共20工日,借工日期2011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30日,项目经理审核意见20;5、借工事宜搬工具房至负三层补工9工日,借工人数5人,借工日期2011年6月24日,项目经理审核意见9;6、借工事宜配合厂家动平衡、噪声测试、20-29层每层补3工日共30工日,借工人数3人,借工日期2011年7月11日至2011年7月16日,项目经理审核意见7;7、借工事宜负三层做安全指示牌补工10工日,借工人数3人,借工日期2011年7月2日;8、借工事宜做切割机防火斗补工6工日,借工人数3人,借工日期2011年7月5日;9、借工事宜40-43层材料被水浸、垫高补工8工日,借工人数4人,借工日期2011年7月16日;10、借工事宜45层清理垃圾补工4工日,借工人数2人,借工日期2011年6月30日;11、借工事宜脚手架租赁专项(210工日)。验证表下方空白处显示“同意1~11项签证”、“黄建麟”签名及日期2011年8月4日。 2011年8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8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685840.50元,本月完成1939.763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6481.73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170321.73元,本月完成123.13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110.10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17587.20元,本月完成256.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539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17849.47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939.76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71452.49元,本月完成255.731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612.84元;6.扣减费用质保金(5%):4280.51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163051.40元,本月完成2576.129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9534.43元,本月完成小计105454.84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8月23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后勤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1、借工事宜负三层挂机具操作规程牌补工12工日,借工人数4人,借工日期2011年8月19日;2、借工事宜清理5-8、10、20-29、40-43层垃圾废料补工18工日,借工人数18人,借工日期2011年8月6日;3、借工事宜帮项目部做角铁台2张补工16工日,借工人数16人,借工日期2011年8月20日;4、借工事宜帮项目部做止回阀2个补工5工日,借工人数3人,借工日期2011年8月12日;5、借工事宜机械(剪板、折板机)使用损耗费补工10工日,借工人数8月份;6、借工事宜实习大学生常陡津贴330合5.5工日;7、借工事宜功能样板层调试、测量190工日,借工日期2011.8.1~19。验证表下方空白处显示“同意签证”字样、“黄建麟”签名及日期2011年9月9日。 2011年9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9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794993.57元,本月完成1331.37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5252.08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185044.12元,本月完成131.567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460.03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50257.20元,本月完成130.00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80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0714.92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331.38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87393.91元,本月完成181.356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526.29元;6.扣减费用质保金(5%):3035.61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571072.93元,本月完成1775.298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7369.78元,本月完成小计74334.18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10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10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847483.05元,本月完成469.246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9473.73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190231.15元,本月完成749.66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31111.09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58057.20元,本月完成44.00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264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2046.30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469.25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94920.20元,本月完成151.10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6270.85元;6.9、10月兼职安全员补贴:本月完成工程量600元;7.10月工程赶工费:本月完成工程量6576.03元;8.扣减费用质保金(5%):2529.24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9.10.24楼层收尾工作处罚:本月完成工作量-300元;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412737.90元,本月完成1414.02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66840.95元,本月完成小计64311.71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11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11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865983.09元,本月完成214.083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8884.45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223644.38元,本月完成1081.103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44865.78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60697.20元,本月完成182.00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92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2515.55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310.13元,本月完成小计214.08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01975.96元,本月完成94.319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3914.22元;6.兼职安全员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600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280元,“备注”为11月;7.工程赶工费:累计已付款总额7399.14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6987.53元,“备注”为11月;8.楼层收尾工作奖励:本月完成工程量1700元,“备注”为11月;9.扣减费用质保金(5%):2687.51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482815.32元,本月完成1574.505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76162.86元,本月完成小计73475.35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1年11月24日制作的《利通广场项目部后勤借工验证表》显示:施工班组曾世荣,1、借工事宜配合文明施工、清垃圾补工8工日,借工人数4人,借工日期2011年11月13日;2、借工事宜配合消防学习补工4工日,借工人数4人,借工日期2011年11月15日;3、借工事宜清理负三层垃圾及彩条瓦补工10工日,借工人数5人,借工日期2011年11月22日;4、借工事宜大堂脚手架搭设配合补工160工日,借工日期2011年10月。验证表下方空白处显示“同意”字样、“黄建麟”签名及日期2011年12月2日。 2011年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1年12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874423.32元,本月完成38.236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586.80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262409.18元,本月完成629.529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26125.45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71617.20元,本月完成224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344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2729.63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38.24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05105.27元,本月完成62.76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2604.75元;6.兼职安全员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88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7.工程赶工费:累计已付款总额13563.56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3602.59元,“备注”为12月;8.楼层收尾工作奖励:累计已付款总额140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9.扣减费用质保金(5%):1385.61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552128.16元,本月完成956.530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47397.83元,本月完成小计46012.22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2年2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2年2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875930.78元,本月完成1571.1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65200.66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287228.35元,本月完成104.732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15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856.39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85057.2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2767.87元,本月完成单价1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975.88元,本月完成小计1571.1元;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07710.02元,本月完成246.717工日,本月完成单价41.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0236.76元,本月完成小计7201.2元;6.兼职安全员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88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7.工程赶工费:累计已付款总额17166.15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8.楼层收尾工作奖励:累计已付款总额140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9.扣减费用质保金(5%):3802.85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598140.38元,本月完成1844.56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84829.35元,本月完成小计81026.5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2年3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2年3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937871.41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297541.93元,本月完成766.021工日,本月完成单价58.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44812.24;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85057.2元,本月完成15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90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4338.97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14911.22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6.兼职安全员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880元,本月完成工程量为900元,“备注”为12、2、3月;7.工程赶工费:累计已付款总额17166.15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8.楼层收尾工作奖励:累计已付款总额140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9.扣减费用质保金(5%):2240.61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679166.87元,本月完成919.021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54712.24元,本月完成小计52471.63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2年4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2年4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937871.41元,本月完成153.8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58.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9000.23元;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297541.93元,本月完成23.935工日,本月完成单价58.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400.2元;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85057.2元,本月完成20工日,本月完成单价60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200元;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4338.97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14911.22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6.兼职安全员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88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7.工程赶工费:累计已付款总额17166.15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8.楼层收尾工作奖励:累计已付款总额140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9.扣减费用质保金(5%):520.02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679166.87元,本月完成197.785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11600.43元,本月完成小计11080.41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2012年5月26日制作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2年5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显示:分项工程:1.空调风(合同内):累计已付款总额946421.63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2.空调风(合同外):累计已付款总额341443.74元,本月完成730.068工日,本月完成单价58.5元/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42708.98;3.借工:累计已付款总额195257.2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4.工程奖:累计已付款总额24338.97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5.措施费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214911.22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6.兼职安全员补贴:累计已付款总额178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7.工程赶工费:累计已付款总额17166.15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8.楼层收尾工作奖励:累计已付款总额1400元,无本月完成工程量;9.扣减费用质保金(5%):2135.45元,“备注”为借工、奖金、补贴不扣;项目部申请合计:累计已付款总额1742718.91元,本月完成730.068工日,本月完成工程量42708.98元,本月完成小计40573.53元。相关人员签章处的“项目经理”签章栏显示“黄建麟”的签名。 康有志称其应得工程款是由施工期间各月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申请合计的总金额相加,再减去由案外人施工的保温工程的工程款。天荣公司称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是立安公司与总发包方的工程款往来申请表,其中还包含案外人施工的保温工程的工程量。康有志及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均确认天荣公司已向康有志支付案涉工程的工程款1003464.9元,康有志称上述工程款中包含春节利是、节点奖、加班补餐及奖励等费用,并称己方主张的案涉工程的工程款1495880.22元包括合同内工程款、合同外工程款、措施费及上述各项费用,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则称上述工程款只是工程款,不包括春节利是、节点奖、加班补餐及奖励等费用。 2010年7月13日,立安公司作出致案外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的《申请报告》(编号:利通-001),内容为申请费用补助。该申请报告下方批复意见处为空白,上方有案外人曾舍生签名,署有日期2011年7月15日,并加盖有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利通广场工程项目部印章。 2010年7月13日,立安公司作出致案外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的《申请报告》(编号:利通-002),内容为申请费用补助。该申请报告下方批复意见处为空白,上方有案外人曾舍生签名,署有日期2011年7月15日,并加盖有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利通广场工程项目部印章。 2012年1月5日,立安公司作出致案外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五分公司的《关于利通项目施工困难费联系单》,内容为申请费用补偿。联系单下方“贵公司批复意见”处有案外人曾舍生签名,并署有日期2012年1月10日。 天荣公司、立安公司称上述申请报告及施工困难费联系单均是由立安公司交给总包方的,但总包方并未作出回复,也未额外支付工程款,其同时确认申请单及困难费联系单中署名的案外人曾舍生为案涉工程的总发包方的资料员。 康有志于2013年1月4日分别向天荣公司和立安公司邮寄《“利通广场项目”催款函》,收件人姓名均为案外人名称,单位名称分别为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名称,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均确认收到康有志发出的上述函件,但指出催款函要求的金额与康有志诉请的金额不一致,并认为催款函金额及诉请金额均计算错误。 康有志于2013年12月9日编制《玻璃棉毡保温工程量计算表》,显示以下项目:1、2010年8月合同内保温工程量保温难度补贴,工程量824.89×1.21=998.12(定额工日)107.235(借工工日);2、2010年9月合同内保温工程量保温难度补贴,工程量471.905×1.21=571(定额工日)61.348(借工工日);3、2010年11月合同内保温工程量保温难度补贴,工程量344.08×1.21=416.34(定额工日);4、2010年12月合同内保温工程量保温难度补贴,工程量436.71×1.21=528.42(定额工日)56.77(借工工日);5、2011年2月合同内保温工程量保温难度补贴,工程量228.748×1.21=276.76(定额工日);6、2011年3月合同内保温工程量保温难度补贴,工程量3.009×6.6414×1.21=24.18(定额工日);7、2011年4月合同内保温工程量保温难度补贴,工程量50.4×6.6414×1.21=405(定额工日)31.99×6.6414×1.21=257.1(定额工日);保温金额合计定额工日金额=3476.92×41.5=144292.18(元),借工工日金额=225.353×60=13521.18(元),定额工日金额+借工工日金额=157813.36(元);编制依据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和《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康有志称《玻璃棉毡保温工程量计算表》中“工程量”一栏各公式中“×1.21”是代表天荣公司、立安公司给予保温工程的施工人21%的措施费,所以用保温工程完成的工日乘以1.21(即1+21%),另上述第6-7项的“工程量”一栏的各公式中“×6.6414”是代表保温工程的工艺系数(该系数是套用广东省定额),第6-7项中的3.009、50.4、31.99均是指工程量,其单位均是立方米,以工程量乘以6.6414即计算出完成的工日。天荣公司、立安公司于原审法院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对于康有志陈述的公式计算方式的异议,视为认可康有志的陈述。 天荣公司、立安公司确认上述工程量计算表中七个项目不是由康有志完成,但认为除了该七个项目外还有其他项目不是由康有志施工完成,且表格中的工程量比实际工程量少,后天荣公司、立安公司提交《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安装工程结算书》,显示施工班组为保温班,具体项目如下:1、2010年8月,工日824.89,借工107.23工日,结算金额43876.21元;2、2010年9月,工日471.91,借工61.35工日,结算金额25101.32元;3、2010年11月,工日344.08,结算金额16969.02元;4、2010年12月,工日436.71,借工56.77工日,结算金额24519.29元;6、2011年2月,工日228.75,借工80工日,结算金额43741.51元;7、2011年3月,工日22.73,结算金额4369.97元;8、2011年4月,工日334.656,借工31.99工日,结算金额18086.12元;9、2011年5月,借工220工日,结算金额12144元;10、2011年6月,借工180工日,结算金额9936元;11、2011年7月,借工210工日,结算金额11592元;12、2011年8月,借工190工日,结算金额10488元;13、2011年11月,借工160工日,结算金额8832元;合计结算金额229655.44元,已付工程款198742.95元。天荣公司、立安公司称上述工程结算书中第8项的工日334.656是以工程量50.4乘以6.64的工艺系数得出,第7项的工日22.73是以工程量3.01立方米乘以6.64的工艺系数再加上保温难度系数补贴2.75得出。 经当庭对照康有志提交的《玻璃棉毡保温工程量计算表》及天荣公司、立安公司提交的《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安装工程结算书》,康有志确认天荣公司、立安公司提交的上述工程结算书中第6项中的借工80工日属于保温工程工程量,并认为工程结算书中第9-13项中显示的借工工程量均系由康有志进行施工,不属于保温工程的范围。 康有志和天荣公司、立安公司还就相关问题陈述了意见。 康有志称:1、按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每月确认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付款申请表》中的施工困难措施费为实际完成工程量的36%,但康有志到目前为止只收取了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的补助费用的15%(补助费用按37元/工日标准计算),另外21%并未支付给康有志,且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期间的补助费用也尚未结算并支付;2、天荣公司计付的工程款中不包含措施费,但总包方是有考虑该部分对价的。 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则陈述如下:《关于利通项目施工困难联系单》中为立安公司向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五分公司申请困难费的事宜,与康有志并无联系,且申请费用的具体项目也不属于康有志要求的工程困难增加费用,此外,天荣公司已通过“垂直运输补贴工日”的方式向康有志方提供补助。天荣公司补充陈述如下:因目前我司尚未与总包方进行书面结算确认,根据合同约定我司仅需支付工程进度款至工程款总价的90%,剩余10%的支付条件尚未成就。 原审法院于庭审过程中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就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进行审计或者鉴定,康有志于庭后提交书面意见称认为因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具备工程造价与审价资质,因此由其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可作为审计结算依据;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则称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得出康有志可得工程款金额,无须另行审计鉴定,且康有志作为主张方,应由其提出工程价格的鉴定审计申请。 在本案审理中,康有志还申请证人黄某出庭作证。证人黄某发表以下证言:自2010年4月至2012年5月期间,我由康有志聘请在利通广场工作,负责施工、月进度报量及监管其他工人,工作中出现问题时向康有志反映,由康有志向我发放工资,我并不清楚工程是由谁发包给康有志;我根据我方工人施工的工程量填写进度表,我每月制作的进度表包括合同内、合同外、借工共三份,进度表直接报送广东省设备安装公司(以下简称省安装公司),由省安装公司的工作人员苏益京、林春庆进行核对并签字确认,在进度表上签名人员还包括省安装公司的项目经理范景民,黄建麟;我方施工过程中仅有省安装公司对我方进行管理;康有志提交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及《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有黄某签名部分均由我制作,其中显示黄某的签名均由我签署;施工工程有60层高,刚开始施工工人不多,可以正常上班,后来工人增多,由于搭乘电梯的关系,从早上7点半等到早上9点才能搭乘电梯并开始干活,许多材料需晚上才能送上高楼层进行施工,所以制表项目中还包括夜宵费;利通广场第三标段工程包括空调的风管工程和保温工程,风管工程全部由康有志进行施工,进行保温工程施工的班组要求康有志一并向省安装公司报送保温工程量,所以康有志让我把保温工程的工程量一并报送给省安公司,但保温工程并非由康有志班组施工完成;康有志提交的2010年8月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中第四项风管/风阀等保温(工日小计824.89)、2010年9月空调风报量表格中第十七项风管/风阀等保温(工日小计471.905)、2010年11月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中第十项风管保温(工日小计344.085)、2011年2月月度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中第二项风管/风阀等保温(工日小计228.748施工员审核量34.45)、2011年3月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中第十一项风管/风阀等保温(数量3.09施工员审核量3.009)、2011年4月分包报量明细及验收表中第十三项风管/风阀保温(数量58.08施工员审核量50.4)都是保温工程的工程量,不是由康有志班组施工,其他均由康有志施工,合同外及借工的表均不包括保温工程的工程量;施工措施费是康有志班组及其他利通广场的施工班组在每星期与省安装公司开例会时,提出施工困难,所以要求给予措施费,是省安装公司项目部的黄建麟、苏益京、林春庆同意给予康有志班组措施费,关于措施费比例,开始作表时,我计算的措施费比例是15%,省安装公司同意给予21%,后来同意提高标准至36%,但具体变更的时间记得不清楚,虽对于给予措施费事宜未有书面批准材料,但每个月我报送的工程量,省安装公司均有签字同意。对于证人黄某的证言,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庭后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称证人证言证实康有志的工日计算依据不正确,应该剔除另外施工班组的工程量,康有志则称因于庭审时已对经省安装公司确认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及《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的各月工作内容进行核查,故不再作出回应。 另查明,案涉工程所在利通广场于2012年8月6日竣工。康有志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原审法院认定康有志、天荣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效,并在释明后告知康有志可以变更本案的诉讼请求,但康有志表示坚持原诉讼请求。 康有志于原审庭审过程中表示天荣公司、立安公司欠付康有志工程款应为492415.32元加上38500元,康有志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工程款本金497034.91元应变更为492415.32元,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仅主张35420元,其余未主张部分另询法律途径解决。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5日,康有志与天荣公司签订《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安装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首部显示:发包方/甲方为天荣公司,承包方/乙方为康有志;以下简称《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项目:(一)工程名称:利通广场通风空调工程;(二)工程地点:广州市珠江新城B2-4块;(三)承包范围:1层-10层/20层-29层/40层-49层的水平风管制安、通风机安装、静压箱/VAV风箱/风口/风阀安装,不包括风管玻璃棉毡保温;(四)工作内容:1.支架制安、墙身楼板孔/槽、套管制安、风管制作安装、风阀风口安装、材料/设备二次运输、设备安装、系统调试等;2.不包括孔槽工作的修补:不包括风机盘管/风柜安装(连接冷冻水管的设备则由空调水标段负责),不包括设备层(45层)中与竖井空调通风系统连通的设备及风管;不包括防排烟系统及加压送风系统;不包括铝板保护壳安装;(五)承包方式:1.本工程项目乙方以单价包干的方式进行包人工、包食宿、包部分机械,包进度、包质量、包安全、包现场卫生清洁等方式承包;包干单价包含完成本工程项目的人工费、窝(待)工费、部分机械费(除发包方提供的机械:压筋机、剪板机、拆边机、法兰机、辘骨机、料架)、安全文明施工费、劳保费、工人福利(含社保费)及保险费,办证件费及施工中不可预见费用;2.甲方视乙方为有经验的分包人,已将本项目技术措施、风险及利润综合考虑在承包价格中(乙方在投标报价时虽然已考虑以上费用,但因本工程为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要求达到鲁班奖标准,且施工时间正处于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更大的施工难度,而且总包方(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又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增加补助费的,甲方将该部分增加的补助费按乙方工程造价占甲方的工程造价比例分摊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还应承担包括以下工作内容及费用:(1)天气原因施工难度增加;(2)配合现场文明施工所做工作;(3)临设搭设费,临电与机械用电施工费;(4)材料及机械场内二次转运费;(5)打补孔洞;(6)上楼层材料半成品吊装费;(7)高层施工增加费;(8)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工费用;第二条工程造价:(一)本工程合同价暂定为815008.82元,合同单价为37元/定额工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以发包方核定工程量为准);第三条工期: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10年3月12日,竣工日期为2010年12月31日,总工期为295天;乙方应考虑配备足够数量的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并符合总包单位的总体工期目标;如总包单位项目部提出赶工,乙方必须积极配合;本工程竣工日期为合同工期,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若为配合广州亚运会顺利举办而停工或窝(待)工的,工期应适当调整;第五条保修期:保修期限为二年或机电总体工程质保期满(以最长时间为准),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之日或系统投入使用之日算起;……第七条工程款支付和结算:(一)每月25日前由乙方负责把当月工程量报给总包项目部确认;待甲方收到总包工程款后,由甲方再支付经确认的该月完成工程进度的90%工程款给乙方,同时减去乙方向甲方预借的工程款;(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由甲方与总包方进行书面结算确认,结算造价确认;甲方收足总包方工程结算款后,并且甲方与乙方已完成工程结算,甲方再支付至工程结算造价的95%工程款给乙方,同时减去乙方向甲方预借的工程款;(三)本工程质保金按甲乙双方结算造价的5%计取;质保期满后,如总包不扣除(因质量等原因)所造成的费用;待甲方收到本工程质保金7天内,甲方付清给乙方(如质保期间乙方不履行职责所造成的费用需在本质保金内扣除);(四)乙方收款人姓名为康有志,甲方不接受其他人向甲方收取工程款;乙方收款应提供收据和工人工资单,否则甲方有权不支付工程款给乙方;(五)乙方收到工程款后确保和承诺发放工人工资,当甲方发现乙方不发放或有拖欠工人工资的行为,甲方有权将乙方的工程款直接支付工资给工人,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六)乙方申请工程进度款应按照甲方的付款规定,办理工程结算时须经总包单位相关部门审核后方可生效,收到总单位的工程款后3天内支付工程款;第八条工程量的确认:(一)现场发生签证时,乙方应及时和总包单位项目部办理签证手续;(二)工程量的签证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总包项目负责人签名和总包单位认可方可生效;第九条工程量增加或减少:如在施工中发生图纸变更,业主或总包方要求修改(包括没有设计变更单),则乙方必须承担施工,发生增减工程总价按总包方支付给甲方情况定;第十一条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委派刘曙云为甲方代表,协助乙方在施工过程中与总包办理签证,报工程进度量和监督检查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等;2.协调乙方与总包单位对工程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结算;……(二)乙方责任:1.委派康有志为现场队长和班长代表,负责施工期间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等工作;……8.工程竣工后,在乙方所发生施工场地应由乙方清扫干净和3天内撤离施工工地;……第十二条工程验收:(一)工程竣工验收以施工图及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二)隐蔽工程在乙方自检后填写记录表(范围、数量、质量等)通知总包单位和监理、业主等相关单位检查;经检验合格并符合设计要求时经总包单位认可后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第十五条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如有未详尽事宜,可参照甲方与总包签订的总承包合同条款相应执行,如总承包合同没有述及,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第十六条合同附件:《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工程量报价表》等条款。
原审法院认为:康有志没有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而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违反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天荣公司之间就案涉工程成立的是违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康有志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根据《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案涉工程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以发包方核定工程量为准),合同单价为37元/定额工日,因此本案应着重查明案涉工程的实际工程量问题。 关于案涉工程的工程量问题。康有志、天荣公司双方均确认康有志提供的《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对应的工程包括案涉工程及利通广场保温工程,根据双方当事人核对确认上述《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属于案外人施工的保温工程的工程量如下:1、2010年8月工程量998.12+107.235=1105.355工日;2、2010年9月工程量571+61.348=632.348工日;3、2010年11月工程量416.34工日;4、2010年12月工程量528.42+56.77=585.19工日;5、2011年2月工程量276.76+80=356.76工日;6、2011年3月工程量24.18工日;7、2011年4月工程量405+257.1=662.1工日。上述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无误的保温工程实际工日合计3782.273工日,对于天荣公司提交的《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安装工程结算书》中列明的其他双方存在争议的项目天荣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争议项目属于保温工程的工程量而非由康有志施工完成,且未对保温工程的工程量问题进行举证。因上述《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系由康有志方工作人员报送至案涉工程总发包方,且康有志已自认其中部分工程量不属于康有志施工,经康有志、天荣公司双方核对后亦确认了部分项目不属于康有志施工,因此对于双方尚余存在争议的施工工程量的施工方问题,应由天荣公司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审理过程中,康有志方工作人员黄某出庭发表证言,因其负责案涉工程及保温工程的工程量报送工作,且其就保温工程的工程量问题发表的证言与康有志、天荣公司上述主张相符,因此就其该部分证言予以采信。对于天荣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争议项目是否属于由案外人施工的保温工程项目,也未对保温工程的实际工程量问题进行举证,原审法院认定康有志、天荣公司存在争议的工程量为康有志施工的案涉工程的组成部分。 结合双方确认的《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显示的案涉工程及保温工程合计工程量计算康有志施工的案涉工程各月工程量具体如下:1、2010年4月989.3248+16=1005.3248工日;2、2010年5月905.03工日;3、2010年6月1601.407工日;4、2010年7月1364.768+121.333=1486.101工日;5、2010年8月2587.829+179.735-1105.355=1662.209工日;6、2010年9月2155.139+85.926+81.348-632.348=1690.065工日;7、2010年10月291.508+9.389+28.5=329.397工日;8、2010年11月683.927+159.595+77-416.34=504.182工日;9、2010年12月1687.603+593.513-585.19=1695.926工日;10、2011年1月612.802+329=941.802工日;11、2011年2月701.656+397.606+93-356.76=835.502工日;12、2011年3月1016.153+307.254+16-24.18=1315.227工日;13、2011年4月1802.52+644.5+18-662.1=1822.92工日;14、2011年5月565.69+1581.52+257=2410.21工日;15、2011年6月884.096+1226.904+239=2350工日;16、2011年7月925.693+250.293+288=1463.986工日;17、2011年8月1939.763+123.135+256.5=2319.398工日;18、2011年9月1331.375+131.567+130=1592.942工日;19、2011年10月469.246+749.665+44=1262.911工日;20、2011年11月214.083+1081.103+182=1477.186工日;21、2011年12月38.236+629.529+224=891.765工日;22、2012年2月1571.1+104.732=1675.832工日;23、2012年3月766.021+150=916.021工日;24、2012年4月153.85+23.935+20=197.785工日;25、2012年5月730.068工日。上述各月工程量合计33083.1968工日,根据《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合同单价为37元/定额工日,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则案涉工程的合同款为33083.1968工日×37元/定额工日=1224078.28元,扣除天荣公司、立安公司已向康有志支付工程款1003464.9元,天荣公司还须向康有志支付工程款220613.38元,对于康有志主张的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不予支持。天荣公司迟延向康有志支付工程款确给康有志造成一定损失,应以上述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案涉工程竣工之日即2012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上述迟延付款利息以不超过本金为限。 对于康有志主张的案涉工程超工期时间段住宿补偿费的问题,康有志该主张缺乏合同依据,其亦未举证证明在立安公司向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作出《申请报告》后该公司有进行批复并实际支付住宿补偿费等款项,故康有志该项诉请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另,《施工分包合同》的签署双方分别为康有志及天荣公司,康有志仅有权要求天荣公司向其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等,康有志并未举证证明立安公司为案涉工程的发包人,因此其主张要求立安公司对天荣公司的相关合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判决:一、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康有志支付工程款220613.38元。二、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康有志支付迟延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220613.38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康有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20元,由康有志负担5000元,由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120元。 判后,上诉人康有志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对事实的查明和认定欠妥、不清,以致作出错误的判决,具体表现如下:一、康有志是提供劳务方,只是作为一个劳务代表与天荣公司签订合同,而且此合同是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天荣公司所提供的。天荣公司作为一个有资质的公司,明知将案涉工程进行转包是违法行为,仍把案涉工程以转包的形式转包给康有志,并且有计划地无理由扣减及拖欠应支付给康有志的工人工资,已经直接造成损害康有志及工人们的权益。二、一审法院认定借工单价按37元/工日计算是错误的,根据《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费用的类别说明”处表明:后勤借工,如搬运、质安措施、临设等,表明借工是属于不可预测发生的费用,是按当时实际用工计算费用的。根据该表内容所显示的所有的借工都是按照60元/工日支付给天荣公司的。故一审判决中,涉案合同内完成工程量及合同外完成工程量按37元/工日来计算是正确的,但涉案借工也按此标准来计算则是错误的,应按53.5元/工日来计算才是对的。借工单价计算方式:37(康有志与天荣公司的合同工日单价)÷41.5(省安公司支付给天荣公司的工日单价)×60(省安公司支付给天荣公司的借工单价)=53.5元/工日汁算。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中,没有把康有志的施工“措施费补贴”计算在工程款的总额中,这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理由如下:(1)根据康有志与天荣公司就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的安装工程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的“第一条”工程项目中的第(五)点的“第2小点”约定:甲方视乙方为有经验的分包人,已将本项目技术措施、风险及利润综合考虑在承包价格中(乙方在投标报价时虽然已考虑以上费用,但因本工程为超高层建筑,工程质量要求达到鲁班奖标准,且施工时间正处于在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更大的施工难度,而且总包方(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又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增加补助费的,甲方将该部分增加的补助费按乙方工程造价占甲方的工程造价比例分摊支付给乙方。总包方(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实际已把“措施费补贴”支付给天荣公司,具体详见《分包工程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及《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2)一审法院采信的证人黄某的证言,表明高层建筑施工效率低。(3)根据《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分部分项工程增加费费用标准中的“高层建筑增加费”规定:层数60层以下(高度200m),按人工费46%计算增加。四、一审法院没有把康有志的施工工人“工程奖”、“兼职安全员补贴”、“工程赶工费”、“楼层收尾工作奖励”、“超工期工人住宿费”计算在应向康有志支付的工程款中,这是错误的,也是不公平的。理由如下:(1)“工程奖”,根据康有志与天荣公司就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的安装工程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的“第一条”工程项目中的第(五)点的“第2小点”的约定。(2)“兼职安全员补贴”,根据康有志提交《各月份、班组兼职安全员补贴发放表经项目部考核、下列兼职安全员给于补贴》表,均表明“兼职安全员补贴”是对黄某个人兼职安全员的补贴,跟天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3)“工程赶工费”、“楼层收尾工作奖励”,根据康有志与天荣公司就利通广场通风空调第三标段的安装工程签订的《施工分包合同》的性质实属为劳务合同,一审法院采信的证人黄某的证言,表明天荣公司并没有参与该项目的任何施工管理工作,而是由康有志全部负责施工管理工作。期间,由于受到施工进度的强性要求,康有志带领所有工人配合案涉工程的进度施工,并得到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的认可,从“工程赶工费”及“楼层收尾工作奖励”中给予费用补,该费用应属案涉工程对工人的费用补助,与天荣公司没有任何关系。(4)“超工期工人住宿费”,①康有志与天荣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工期为2010年3月12日至20lO年12月31日,但实际发生的工期是2010年3月12日至2012年5月26日,实际工期比合同工期超出512天。工期拖延不是康有志的原因所致,反而给康有志增加管理费用和住宿费用。②天荣公司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签订的合同内有关超工期的住宿补助,且天荣公司也根据合同条款在2012年1月5日向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发出《关于利通项目施工困难费联系单》中关于超工期的住宿费款项申请。五、一审法院以康有志不具施工资质为由判决康有志与天荣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却没有再进一步对天荣公司追究法律责任。一审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天荣公司进行违法判决,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处理。请求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康有志一审的所有诉讼请求;2、追究天荣公司违法转包的法律责任;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全部都由天荣公司、立安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康有志与天荣公司签订了《施工分包合同》,双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康有志已实际完成施工,其要求天荣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具有依据,本案争议的是如何结算的问题。按合同约定,合同单价为37元/定额工日,故只需确定工程量即可确定工程款。 关于工程量的争议。康有志于原审诉讼期间提交了25份《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年×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该表对于相关的工程量、结算单价、有关款项有详细的记载,天荣公司也确认该表的真实性,现争议的是康有志与天荣公司之间工程量的结算是否以该表记载的为准。按合同约定“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更大的施工难度,而且总包方(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又同意在施工过程中增加补助费的,甲方将该部分增加的补助费按乙方工程造价占甲方的工程造价比例分摊支付给乙方”,上述《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年×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为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确认的工程量,因此,对于“空调风(合同内)”、“空调风(合同外)”虽增加了21%的工程量,仍可视为“总包方”同意增加的补助费用,天荣公司要求对“空调风(合同内)”、“空调风(合同外)”的工程量扣除21%的意见,本院不予接纳。而对于“借工”部分的工程量,不存在增加21%工程量的问题,故天荣公司要求对该部分扣除21%的意见亦不成立。原审法院依据25份《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年×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扣除保温工程工程量后,确认为康有志与天荣公司之间应结算的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可行,本院予以认可。 关于结算单价的争议。康有志认为“借工”部分不能按照37元/工日计算,而应按照53.5元/工日计算。本院认为,按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并没有“借工”的内容,而从《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年×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借工”的结算单价看,也与“空调风(合同内)”、“空调风(合同外)”的结算单价不一样,因此,康有志主张“借工”部分属于不同的工作内容,本院予以采信。由于双方对于“借工”部分的结算单价没有约定,根据公平原则,康有志提出参照“空调风(合同内)”、“空调风(合同外)”的单价结算比例予以确认具有依据,本院予以采纳。“借工”部分的结算单价为53.5元/工日(37/41.5×60元/工日)。原审法院对于“借工”部分按照37元/工日结算本院予以调整。 本院确认“空调风(合同内)”、“空调风(合同外)”的工程量及结算款如下:1、2010年4月989.3248工日;2、2010年5月905.03工日;3、2010年6月1601.407工日;4、2010年7月1364.768工日;5、2010年8月2587.829-998.12=1589.709工日;6、2010年9月2155.139+85.926-571=1670.065工日;7、2010年10月291.508+9.389=300.897工日;8、2010年11月683.927+159.595-416.34=427.182工日;9、2010年12月1687.603-528.42=1159.183工日;10、2011年1月612.802工日;11、2011年2月701.656+397.606-276.76=822.502工日;12、2011年3月1016.153+307.254-24.18=1299.227工日;13、2011年4月1802.52+644.5-662.1=1784.92工日;14、2011年5月565.69+1587.52=2153.21工日;15、2011年6月884.096+1226.904=2111工日;16、2011年7月925.693+250.293=1175.986工日;17、2011年8月1939.763+123.135=2062.898工日;18、2011年9月1331.375+131.567=1462.942工日;19、2011年10月469.246+749.665=1218.911工日;20、2011年11月214.083+1081.103=1295.186工日;21、2011年12月38.236+629.529=667.765工日;22、2012年2月1571.1+104.732=1675.832工日;23、2012年3月766.021工日;24、2012年4月153.85+23.935=177.785工日;25、2012年5月730.068工日。上述各月工程量合计为30024.6208工日。结算金额为1110910.97元(30024.6208工日×37元/定额工日)。 本院确认“借工”的工程量及结算款如下:1、2010年4月16工日;2、2010年5月无;3、2010年6月无;4、2010年7月121.333工日;5、2010年8月179.735-107.235=72.5工日;6、2010年9月81.348-61.348=20工日;7、2010年10月28.5工日;8、2010年11月77工日;9、2010年12月593.513-56.77=536.743工日;10、2011年1月329工日;11、2011年2月93-80=13工日;12、2011年3月16工日;13、2011年4月18工日;14、2011年5月257工日;15、2011年6月239工日;16、2011年7月288工日;17、2011年8月256.5工日;18、2011年9月130工日;19、2011年10月44工日;20、2011年11月182工日;21、2011年12月224工日;22、2012年2月无;23、2012年3月150工日;24、2012年4月20工日;25、2012年5月无。上述各月借工工程量合计3038.576工日。结算金额为162563.82元(3038.576工日×53.5元/定额工日)。 关于康有志主张的“工程奖”、“措施费补贴”、“兼职安全员补贴”、“工程赶工费”、“楼层收尾工作奖励”、“超工期工人住宿费”均不是合同约定应结算的内容,且康有志与天荣公司有关工程量的结算已经高于康有志的实际施工量,上述有些费用也并非仅针对康有志施工部分,故原审法院对于康有志主张上述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天荣公司应支付给康有志的工程款为270009.89元(1110910.97元+162563.82元-1003464.9元)。上诉人康有志上诉有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天荣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本院庭审时,康有志、天荣公司确认《广东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第五分公司×年×月工程供方进度款/备料款付款申请表》中的“空调风(合同内)”、“空调风(合同外)”、“工程奖”中的工程量均比实际工程量增加21%,而“借工”部分为实际工程量。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康有志支付工程款270009.89元; 三、变更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康有志支付迟延支付上述工程款的利息(以270009.89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2年8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9120元,由康有志负担各审4166元,广州天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各审49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粤海 代理审判员  闫 娜 代理审判员  曹佑平
书 记 员  徐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