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614号之二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建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鹏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国建。
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6元,由原告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鲁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