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614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建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鹏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国建。
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依法作出(2020)川0603民初461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区珠江西路460号万信(南)办公楼(产权证号:0××5)以及位于德阳市区珠江西路460号万机制液压分厂基建仓库(产权证号:0××6)进行了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以其已撤回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区珠江西路460号万信(南)办公楼(产权证号:0××5)以及位于德阳市区珠江西路460号万机制液压分厂基建仓库(产权证号:0××6)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鲁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