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执保557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建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05866066M。
法定代表人:姜鹏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208801494。
法定代表人:姜国建。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0)川0603民初4614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查封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德阳市区珠江西路460号万信(南)办公楼(产权证号:0××5)和位于德阳市××路××号万机制液压分厂基建仓库(产权证号:0××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川0603民初4614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 忠 炜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红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