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03民初4614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新建大街**。
法定代表人:姜鹏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区珠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姜国建。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2200000元范围予以冻结。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了财产保全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德阳)万信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以2200000元范围为限。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 松
审 判 员 肖鲁明
人民陪审员 钟 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刘相君
书 记 员 赖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