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2财保853号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牟山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2705866066M。
法定代表人:姜鹏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曰路,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义,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双龙路**(信息产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445007610。
法定代表人:郭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双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17774296158。
法定代表人:郭建,经理。
被申请人:郭建,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郭建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办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朗格高压氧舱有限公司、烟台东科医疗设备有限公司、郭建银行账户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东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贺洪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春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