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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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04执恢183号
申请执行人某某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某某重型电炉制造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某某电炉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260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款项向申请执行人某某液压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完毕,故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XX城X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解除对被执行人某某电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土地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雷秦川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陈海峰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