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492民催4号
申请人: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7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展、叶中强,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申请人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于2020年6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31400051/33950234,票面金额:20000.00元,出票人:江苏格林电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20年1月16日,到期日期:2020年7月16日,收款人:常州市强玉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晋鹏
人民陪审员 岳丽庆
人民陪审员 朱菊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