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与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004民初9037号
原告: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下陶村。
法定代表人:李书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显根,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懿,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北海路7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
原告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440元,减半收取计45220元,由原告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军宇
人民陪审员  陈方来
人民陪审员  陈芳萍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书 记员  林佩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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