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84民初6354号之二
原告: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335540B),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北海路749号。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董事长。
被告: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5419877413),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石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书通。
被告: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6343026E)(前称浙江巨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峰江下陶村。
法定代表人:李书通。
被告:浙江巨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586257259R),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黄金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通。
原告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锦宁巨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科铝业有限公司、浙江巨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4310元,合计9850元,由原告油威力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沈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