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任小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302执1670号
申请执行人任小所,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8月2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地址:曲靖市开发区学府路*家冲小康城F3幢04号。
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地址:曲靖市沾益县。
关于任小所申请执行***、***、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市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小所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万元(其中***偿还20万元,***、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市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偿还20万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协商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曲靖市寥廓北××2-6-1房屋(房产证号为:23××88)以双方协商价格20万元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任小所的债务,现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市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下欠申请人任小所的2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市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于2017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任小所清偿借款20万元,现申请人任小所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6)云0302执16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被执行人未按其承诺履行,申请人有再次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