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02民初3056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生,重庆市合川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现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云南省昭通市龙威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告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开发区。
被告***,男,汉族,1957年2月9日生,住昆明。
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受理原告***诉被告云南省昭通市龙威房地产开发公司、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敏于2018年11月2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减半收取12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沈忠菊
审判员*庆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