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0103执17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领域时代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6年8月13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人,系申请执行人公司员工,现住昆明市盘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曲靖市开发区学府路*家冲小康城**幢**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系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5月7日出生,云南省会泽县人,在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工作,现住曲靖市沾益县。
上列当事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5)盘法民初字第2451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本金人民币5369875.83及截止2016年1月19日的利息人民币817212.73元,以上共计人民币6187088.56元;上述款项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2016年1月30日之前支付人民币300000元,剩余全部款项人民币3187088.56元于2016年4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26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0131.5元,由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中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暂无法处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2016)云0103执17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先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