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任小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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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30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任小所,男,汉族,1963年4月1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19492456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08043254-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任小所与被执行人***、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曲靖市明泰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的(2016)云0302民初26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任小所于2018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80000元,诉讼费24170元,执行费27441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其名下无房产、车辆;对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曲靖商业银行的4个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冻结金额为8438.64元均属轮候查封);承办人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曲靖市××区凤凰水榭1幢1单元402号查找被执行人未果,居委会证实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现本院已向公安机关申请布控查找。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经与申请人约谈,并将执行情况进行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8)云0302执2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