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曲靖市麒麟区万嘉防盗门经营部、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02执325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曲靖市麒麟区万嘉防盗门经营部与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5日作出的(2018)云0302民初2723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40517元及利息,执行费3508元(未预交)。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其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本院已将其依法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32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书记员 : 朱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