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富源县黄泥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25民初2900号
原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富源县黄泥河镇人民政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8元,减半收取计5164元,由原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纬
书记员 牛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