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云0302执46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曲市劳人仲案{2019}第124号裁决书,权利人***于2020年0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8087.52元,执行费32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经调查,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本院有其它案件未执行,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了解,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46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 王 俊
书记员 :冯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