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25民初1816号

原告:***,男,1979年9月22日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0709792519P,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瑞和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应祥。

原告***与被告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其暂时不想公告为由,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请求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张婷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尹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