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302执304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6月3日生,富源县人,住曲靖市富源县后所煤矿刘家湾生活区。
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应祥、系公司董事长。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
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曲靖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8月7日做出的曲市劳人仲案字(2018)第8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20年8月26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标的87275.30元、执行费1209元(未预缴),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省东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列、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控制。查无证券、保险、银行账户、互联网账户、车辆、房产。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住址调查任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查该公司在本院涉案众多,已经停止营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名单;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与当事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0)云0302执304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谢晓忠
审判员 王 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