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103民初5983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松,湖北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陈春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贺艳人民陪审员方毅
人民陪审员 郭   家   乐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彭   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