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

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与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沪0107执35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沪0107民初148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应给付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人民币70000元(不含迟延履行金),但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变动情况,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注册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目前下落不明;本院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均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无法继续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财产的情况表、谈话笔录等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江埔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亦对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沪0107执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 晔
审判员 戚润华
审判员 张 凯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