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03民初2142号
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
法定代表人:雷恩。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兵,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汉区新华下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春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金港彩印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付本院)。
审 判 长 喻 瑛
人民陪审员 叶桃英
人民陪审员 方 毅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徐贵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