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京73行初1002号
原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安门大街**号*号楼***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强,常务副理事长兼执行局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莹,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北京市万慧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杰,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慧颖,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到庭)
案由: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
被诉决定:商评字【2016】第114168号关于第13290994号“CCIE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6年12月25日。
本院受理时间:2017年2月13日。
开庭时间:2017年3月15日。
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3290994号“CCIEE”商标(简称诉争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诉称:原告是经民政部登记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的社团组织,也是首批25家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之一。“CCIEE”是原告英文名称缩写,经原告使用,在第16类的印刷出版物、书籍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第3650598号“CCIEE及图”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与第6931152号“CCIE”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能够共存,按照相同的审查标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能够共存。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足以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相互区分,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并且两商标虽然都是在16类商品上的商标,但两者的商品的使用领域、受众不同,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
被告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原告。
2.申请日期:2013年9月26日。
3.标识:
4.指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5-1606):印刷品;小册子(手册);印刷出版物;期刊;报纸;杂志(期刊);说明书;书籍;目录册;手册。
二、引证商标二
1.注册人:思科技术公司。
2.申请日期:2008年9月1日。
3.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5月13日。
4.标识:
5.核定使用商品(第16类、类似群1605-1606;1619):印刷品;有关网络互连、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科技及电信的教学指导(印刷出版物);有关网络互连、计算机网络、通讯网络、科技及电信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等。
三、其他事实
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明确表示对被诉决定作出的程序不持异议,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构成类似。并向法院提交了百度百科有关原告CCIEE的介绍、原告带有申请商标的出版物一览表、当当网销售“CCIE”品牌书籍情况和引证商标的商标信息打印件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档案、行政阶段相关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二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存续的状态,可作为本案有效引证商标使用。首先,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品;小册子(手册);目录册;手册”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等同属1605群组,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出版物;期刊;报纸;杂志(期刊);说明书;书籍”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书籍等同属于1606群组。因此,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其次,诉争商标是由“CCIEE”和底下一条弧线构成,其显著识别部分为英文部分,引证商标二是由英文字母“CCIE”构成,诉争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仅有一字母之差,并且没有形成新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另外,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引证商标二相区分。故被告认定诉争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被诉决定证据确凿,审查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司品华
人民陪审员 周 华
人民陪审员 宋启才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高荣荣
书 记 员 陈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