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云0426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龙小区西大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787××××。 法定代表人:**,男,1983年12月16日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双江街道嶍峨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MA6MYP52X1。 法定代表人:***,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的(2022)云0426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一、由被告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48538.35元,扣除已支付的70000元,还应支付工程款7378538.35元;二、由被告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55000元;三、被告***对判决第一、二项工程款、鉴定费向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四、驳回原告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433538.3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3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至今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4月18日、5月10日、7月11日、7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保险、税务、不动产、自然资源、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云F9××**起亚牌小汽车、云FF××****牌小汽车已被多案查封。4月23日到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6月6日到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地进行社区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家庭情况、财产情况,***欠双江四社土地租金及利息400多万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月4日向被执行人峨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8月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