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326执115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10月21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居民,住昭阳区。 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龙小区西大沟东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7872944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居民,住沾益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03民终30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46584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调查方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如下: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多个银行帐户(有在先冻结信息,本案已轮候冻结,实控金额为0元),在会泽县上村乡人民政府有未结工程款(已冻结),名下有车牌号为云M9××**的福田牌汽车一辆(已查封、未实际控制);***名下有零星银行存款(帐户已冻结)。其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前述执行及财产调查情况,本院已向***进行了反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的零星银行存款,因金额太少,不予扣划;对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余 滔 审判员  胡荣权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