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581执299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1日生,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九龙小区西大沟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6787294444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与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61382.17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询及传统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股权、车辆、房地产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账号已被40多家法院冻结;已对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云M9××**福田牌汽车一辆,办理了轮候查封登记手续,在本案中不具备处置条件,另**,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有滇西边境扶贫项目工程款尚未支付,本院已向云南省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除此之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云南永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