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21执342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晶达测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212119690128****。
被执行人:大同市精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57年5月20日生,汉族,大同市精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住大同市平城区。身份证号码:14020219570520****。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晶达测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市精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案款10000元,剩余案款7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提出从2022年1月开始每月履行5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案款止。申请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给付意见,因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晋0221执3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国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