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执15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3月11日生,住曲靖市麒麟区。
被执行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68713M;
法定代表人:贺仕选;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的(2020)云0302民初6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65268.00元及资金占用费,执行费3879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含致被执行人的劝告信、执行风险告知书、信用惩戒告知书、典型案例、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相关法律规定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依法对其银行账户、房屋、车辆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曲靖市麒麟区、经开区未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两个,系轮候冻结。前往昆明市五华区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21)云0302执152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何江维
审判员  王 俊
审判员  谢晓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庄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