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18号
申请人:***,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嵘馨,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立颖,云南弘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68713M。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白云路761号A幢8楼。
法定代表人:贺仕选。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南松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