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3执恢125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仕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单祖华,男,1959年10月11日生,云南省宣威市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宏泰城镇建设开发经营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国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外森、林芳妤,云南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曲靖市沾益区宏泰城镇建设开发经营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曲靖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曲仲调字第182号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2020年12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2021年5月10日恢复执行。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曲靖仲裁委员会(2018)曲仲调字第182号调解书确认,曲靖市沾益区宏泰城镇建设开发经营公司应偿还申请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含工程款、履约保证金、质量保修金)共计人民币6568428.74元(调解后支付了45万元)、支付全部未付款项9%的违约金550658.58元、仲裁费人民币33151元、申请执行费60745元,合计6762983.32元。
在执行过程中,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宏泰城镇建设开发经营公司共三笔银行存款合计2396457.29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偿还工程款,下欠4366526.03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曲靖市沾益区宏泰城镇建设开发经营公司所有的商铺五间及办公楼一幢,经委托评估,两次网络拍卖,一次变卖,均未成交,申请人书面申请,不接受以物抵债,解除查封房产,返还被执行人。经两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云03执恢1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在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飞
执行员 赵德成
执行员 邓 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