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民终1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白云路761号A幢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68713M。
法定代表人:贺仕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泉,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萍,云南天外天(临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二号路旁世纪路5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MA6NXYAB5T。
法定代表人:石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琴,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福源小区3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117R2T。
法定代表人:杨云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安琴,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晶,云南聚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风翔街道圈掌社区林园路116号玉珠城6幢2单元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902678709064N。
法定代表人:刘松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德昂族,现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风翔街道圈掌社区林园路116号玉珠城6幢2单元102号。
上诉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云南十贤房地产有限公司、临沧市硕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09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了上诉状,但在收到人民法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或递交诉讼费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东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勇斌
审判员 王芸琪
审判员 李 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