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诚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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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680号
原告: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MA27WQWT3F,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同协路1279号西子智慧产业园15号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于广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风,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友松,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诚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合村乡后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MA2GK29QX5。
法定代表人:赵文瑞,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赵文瑞,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冰,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诚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赵文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杭州诚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赵文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诚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赵文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金实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大伟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