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2民初4111号
原告:云南润皇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广福路与昆洛路交口处五环锋尚小区D1幢1层商铺2号室。
法定代表人:肖智中。
被告:云南久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日新西路广福城A11-2栋-14b。
法定代表人:李惠梅。
原告云南润皇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久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9日立案。原告云南润皇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润皇通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润皇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久久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南润皇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张宗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