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民终583号之一
申请人: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西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
法定代表人:杨作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绿色产业园**纬二路。
法定代表人:范文慧,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伊国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德令哈市柴达木防沙治沙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已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9700000元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天地源生态产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9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额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青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彭建玉
审 判 员 张永涛
审 判 员 樊旭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罗丽娟
书 记 员 刘霞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