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云鑫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鑫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03执10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81444965J,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桃李路湟川中学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杨作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党向谦,青海竟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宁市。

申请执行人***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的(2019)青010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600000元、利息300000元、案件受理费806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759元、逾期利息18542元(自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7月18日),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2806元,合计95117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请表。被执行人已申报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58404.98元,本院已扣划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项60000元,申请执行人债权计118401.98元已实现;在西宁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位于西宁市××区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网签)有位于西宁市××区、4-140号、4-134号、4-138号、4-136号、4-132号、4-130号、4-128号、4-126号、4-124号、4-122号、4-120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在西宁市车辆管理所登记有×××维拉克斯牌车一辆、×××宝马牌车一辆,本院已轮候冻结车辆手续。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顾锡宏

审判员 冷季平

审判员 罗辉东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史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