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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玛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626财保1号 申请人:***,女,1969年07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9年04月09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 被申请人:***,女,197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XXX,住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 被申请人: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A8GW4X,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9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才让,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青海省玛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32669853568XJ,住所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玛查理镇西大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省玛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玛多县农牧民D级住房重建项目标段九的工程进度款220000元,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不足的,依法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物品。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险函一份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220000元,保险期限为2022年10月11日0时至2023年10月10日24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保险函,担保金额为220000元作为担保并出具申请书,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保全财产的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省玛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玛多县农牧民D级住房重建项目标段九的工程款22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物品。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钱快乾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才侦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