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427号
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MA75A8GW4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9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浪哇村村民,住该村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才让南见
审判员 ***玛
审判员 央 宗 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金 妍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