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521民初426号
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五四西路39号39-3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简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扎西,男,1988年4月1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XXX,青海省尖扎县坎布拉镇撕克村村民,现住青海省尖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州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扎西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4日立案。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青海诺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才 让 南 见
审判员 央**
审判员 ***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更***
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