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11执461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7265424X8。
住所地:昆明市环城南路331号。
法定代表人:李景欣。
被执行人:**,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马江,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靳翠,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云南云景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8592461Q。
住所地: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19号小龙村3楼。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霞、马江、靳翠、云南云景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1民初68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与被执行人**、李霞、马江、靳翠、云南云景环境艺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云0111执46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杜安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马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