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9261号之一
原告:***知,男,1992年9月6日出生,回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经东路1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530100719439604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知诉被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受理后,于2023年2月6日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方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知于2023年4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知在诉讼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知撤回对被告昆明赛福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34920元,减半收取为174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知承担,予以退还人民币17460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