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25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金阳东路。
法定代表人: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李箕路2号。
法定代表人:郭天朋,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昆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民初19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昆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昆山美吉特工业品博览城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亚玲
审 判 员 杨俊生
审 判 员 顾 茵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邹理华
书 记 员 吴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