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30民初2085号
原告宁都东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宁都东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合同书中第十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提交供货方所在地法院裁决”,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供货方即由原告宁都东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在地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署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何专属管辖的规定。”该协议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申请人的申请无事实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第一款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人未预交),由申请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述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寿生
书记员 曾世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