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赣07民辖终110号
上诉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都东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朱某、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2020)赣0730民初2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合同书》系由宁都东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朱某签订,宁都东升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朱某与上诉人之间构成挂靠关系为由将上诉人列为共同被告,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上诉请求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鸿
审 判 员 朱志梅
审 判 员 王丽琼
法官助理黄思宇
代理书记员 葛 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