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赣州民喜置业有限公司与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81民初4122号
原告:赣州民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桦林北路26号(国土局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MA38B078X8。
法定代表人:刘春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家祥,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雯,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民主路5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1776794856。
法定代表人:吴爱清,系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龙大道东侧国资公司标准厂房B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1060781646B。
法定代表人:谢炳辉,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民喜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赣州民喜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确认开发建设瑞金市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共计16000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原告发布了“瑞金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工程招标文件,被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并最终中标。中标后,二被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完成了部分前期工作,其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约为1600000元。同时,原告委托了第三人对“瑞金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进行代建工作,对项目进行管理。因瑞金市人民政府项目规划的调整,瑞金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于2020年3月31日被瑞金市人民政府决定停建并以复函的方式告知了原告方,随后原告也将相应情况通知了其他各方当事人。案涉项目停建后,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由于二被告未与原告及第三人办理结算相关事宜,故2020年4月28日,原告向二被告发出《关于瑞金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结算有关事宜的函》,通知二被告瑞金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因政府计划调整被决定停建,同时要求二被告尽快办理项目结算的相关事宜,二被告未提出异议也未前来办理结算工作。2020年7月9日,原告无奈只能再次向被告发出《关于瑞金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结算有关事宜的函》,再次催促二被告办理结算事宜,二被告悉收函件但仍未作回应。原告认为,当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原告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通知二被告,并要求其前来办理项目终止和结算相关事宜的情形符合法定通知解除合同的规定,被告从初次接到解除通知至今未对解除通知提出任何异议,可以视为双方的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已经解除。合同的解除并不影响双方的结算,二被告有义务配合原告办理结算工作,但被告经原告多次通知仍拒绝办理结算相关事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的内容有两个因素,诉讼标的与诉讼理由。诉的标的是原告依法提出,与被告有争议并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解决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主张。诉的理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是指引起当事人之间实体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的事实。诉的类型一般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其中确认之诉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其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包括事实和事实关系。本案中,原告诉请要求确认开发建设“瑞金红色教育培训基地项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属于对事实的确认,不是给付之诉或变更之诉,亦不属于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诉的内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赣州民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2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宋 英
人民陪审员 杨 勇
人民陪审员 杨庆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艳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