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民申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金市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80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东沿坳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城西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绵水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金市路灯管理所。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象湖镇东升街原市委党校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瑞金市城市管理局因与被申请人***、赣州市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瑞金市红都市政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瑞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瑞金市路灯管理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7民终2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付 涵
代理审判员 马 悦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代书 记员 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