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03执3431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启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龙泉路268号云南省旅游学校内外国学生楼东段第*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二人均系云南永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东侧好世界花园*幢**层****室。
法定代表人:吕民。
本院受理昆明启创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3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应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昆明启创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8页20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昆明启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能处置;(3)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4)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5)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案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昆明启创科技有限公司,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的下落或被执行人云南阳光浪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为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